(2012)吉丰民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文新、邓昭辉与被执行人宋文章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新,邓昭辉,宋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新,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邓昭辉,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宋文章,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宋文新、邓昭辉与被执行人宋文章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宋文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在其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中给付。故本院将其存款106487、69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并将此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