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史猪娃与方国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猪娃,方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126-2号申请执行人史猪娃。被执行人方国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2010)长民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国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国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贰拾壹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元(小写:212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