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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娟、张杨、王琴菜诉被告商南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张杨,王琴菜,商南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陈娟,女,汉族,系死者张忠发之妻。原告张杨,男,汉族,系死者张忠发之子。原告王琴菜,女,汉族,系死者张忠发之母。委托代理人王亮,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商南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胜全,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系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简永青,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张杨、王琴菜诉被告商南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娟、王琴菜、张扬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娟、王琴菜、张杨与被告商南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庭外协商,并达成由被告商南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一次性补偿三原告损失46000元了结纠纷的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张杨、王琴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段来林人民陪审员 :陈世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