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文盲,杂工,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2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30日和2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部红色太子摩托车窜到汕尾市区联检大院内,共盗窃汕尾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四个广告铁箱(价值人民币2400元),得手后用摩托车载到市区园林东街销赃给许某(另案处理),共得款92元。2012年2月8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到该处准备盗窃广告铁箱时,为群众发现抓住并被扭送公安机关归案。四个广告铁箱已追缴,由失主领回。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0日至2月8日12时30分前,被告人梁某某分别二次驾驶红色“太子”摩托车窜到汕尾市区联检大院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储物场,将汕尾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处的四个广告铁箱偷走(每次盗窃二个广告铁箱,经鉴定,广告铁箱每个价值600元,共计人民币2400元),然后将上述赃物销赃给汕尾市区园林东街废品收购站许某(另案处理),共得款人民币92元。2012年2月8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再次到该处准备盗窃广告铁箱时被发现,当场被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被盗的四个广告铁箱已追缴,由失主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汕尾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林胜健、祝炳森的报案记录及辨认笔录,证人许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联检大院某某广告公司现场示意图》、《作案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证明书》,《领条》,《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7)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1号),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汕价认(2012)008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汕尾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四个广告铁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某三次窃取汕尾市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广告铁箱,其中二次既遂,一次未遂,对于该次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且其有吸毒劣迹及曾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又再犯本罪,属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俊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必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