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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复与被执行人陈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复,陈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李复,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被执行人:陈晶,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飞跃民航售票处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李复与被执行人陈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仅将被执行人陈晶名下吉BZ88**车辆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陈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