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宜秀民一初字第8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杨急驰与安庆市英德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急驰,安庆市英德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宜秀民一初字第849-2号原告:杨急驰,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杨积芳,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英德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急驰与被告安庆市英德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关联本案审理结果的杨急驰家中被盗刑事案件立案未破,故本院于2007年11月6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0年5月18日,被告安庆市英德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被告主体资格已丧失,故原告起诉已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诉讼请求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急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 莉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汪 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