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6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范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承担。审判员 李君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