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巫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靖;巫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苏建华,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幸东,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珊珊,该行员工。 被告:巫海,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被告:谢靖,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9号嘉泰文华苑第1幢1201号。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巫海、谢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已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6元,减半收取33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东宁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海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