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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昆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泽芸与被执行人贺振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泽芸,贺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昆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潘泽芸,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贺振军,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泽芸与被执行人贺振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包昆民初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建军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