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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759号罪犯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和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1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储××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2年6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假释的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储××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7月1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4月9日,获“文明个人”单项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