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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岳洋宇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岳洋宇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商初字第896号原告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迎本、梁玉辉,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岳洋宇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岳洋宇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富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撤诉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