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行审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某某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某某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审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32号。法定代表人王德高,局长。委托代理人蓝彬,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某某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青岛某某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的即人社监罚决字[2011]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应当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许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青岛某某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审 判 员 邹淑珍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