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3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245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