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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法定代表人:潘卫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秋良,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师庄文明小区新村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学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义,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孟凡兴,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真投资公司)与反诉被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开庭审理时提出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要求撤回反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1361.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