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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行审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立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立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审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即墨市新兴路***号。机构代码:42784125-5。法定代表人刘廷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开军,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长。被执行人于立兄,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执行人于立兄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立兄在即墨市文化路与育才街路口西南角建设框架结构四层楼房一处,规划建筑面积180.2平方米,实际建设638平方米,超出规划面积457.8平方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1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即城管先告字(2011)第0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被执行人拟处罚事项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2011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了被执行人救济的权利。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2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罚款和加处罚款人民币各22890元。本院认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部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部分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审 判 员  邹淑珍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