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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庞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1年6月1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艳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子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