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居加明与江苏金鹰特种管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加明,江苏金鹰特种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居加明。委托代理人邵艳,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鹰特种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开发区宝应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任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居加明与被告江苏金鹰特种管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居加明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居加明负担。审判员 潘玉泉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