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行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8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陶某某诉某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某某,某公安分局,某银行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一中行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诉人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安分局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银行支行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郝某某上诉人陶某某因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8日、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刘某某,被上诉人某银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日原告陶某某向某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八大队报案称其财物被盗。被告某公安分局当日作出开公刑立字(2012)75号《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原告陶某某被盗窃案立案侦查。同日某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八大队向原告陶某某送达了开公(刑)报馈字2012年第1号《接受案件回执》及开公(刑)告字(2012)41号《某公安分局告知书》,告知原告陶某某:“2012年1月3日,你报财物被盗一案,我单位已立为刑事案件。”2012年1月5日,被告办案民警到第三人某银行支行下辖的某储蓄所对原告被盗一案涉及的相关款项进行查询、冻结。后原告陶某某以被告仅派一名警员前去执行公务,延误冻结款项的有利时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侦查权。被告某公安分局接受原告陶某某财物被盗报案后,决定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查询、冻结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刑事司法行为。原告陶某某对公安机关刑事司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上诉人陶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实体审理,且已审理完毕,此时,原审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和程序严重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在庭审中辩称,2012年1月3日,陶某某到某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八大队报案,称其当日在某海鲜鱼翅楼用餐过程中,随身携带的钱包被盗,钱包内的银行卡被盗刷。某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八大队对陶某某所报案件依法接受。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被盗案立案侦查,并对陶某某书面告知。综上,陶某某财物被盗案已立为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某银行支行在庭审中述称,某银行支行在受理被上诉人的冻结业务过程中完全是按照程序办理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2012年1月3日,上诉人陶某某因其财物被盗到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的刑侦支队八大队报案,刑侦支队八大队于当日即立为刑事案件,决定对上诉人被盗窃案立案侦查。2012年1月5日,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的刑侦支队八大队办案民警到被上诉人某银行支行下辖的某储蓄所对上诉人被盗窃案中涉及的相关款项进行查询、冻结。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实施的该行为系在上诉人被盗窃案的刑事案件侦查中,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其行为的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吉峰审 判 员 苏文祥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全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