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手套滴塑厂与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手套滴塑厂,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手套滴塑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代表人:洪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钱尔卓,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潘炳贵,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781号苏州市吴中区胥口手套滴塑厂与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除已被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6735.55元之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慈溪市金美特鞋业有限公司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手套滴塑厂执行款5.22738万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0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