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秦红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秦红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陆某某,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新动态国际英语公司职员,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陈荣花,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南京圣洁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荣花、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因工作关系相识并相恋,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2日生一子张某某。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被告保证以后不再就范,原告为了家庭原谅了被告,但被告仍未能改正,在随后的夫妻生活中仍有多次婚外情行为,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冷暴力。被告对家庭的背叛及家庭暴力行为让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原告对被告也不再抱有任何希望,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在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辩称,我并无外遇,也无家庭暴力,只是有一天酒喝多了和一个女的在一起,这个女的与我仅是朋友关系,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因工作关系相识并相恋,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2日生一子张某某。现原告以被告婚后有外遇,且对原告实施家庭冷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对家庭暴力不予认可,对婚外情也不予认可,认为仅是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现在与这个女的已不在联系,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现坚决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无效。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陈述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恋爱、结婚至今已有多年,双方应积累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被告念及孩子及家庭完整,也表示努力弥合。虽然,双方仍存在一定隔阂,但双方只要以互相信任为基础,加强沟通、交流,夫妻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立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杜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