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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郑得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郑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沂南保字第317号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郑得胜,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得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得胜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85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得胜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8500元。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