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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XX生与被告李宝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李宝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XX生,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肖戈霏,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董理,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宝坤,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生与被告李宝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XX生承担。审 判 长 朱 鸿 雁代理审判员 王��燕人民陪审员 范 维 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