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陕西省靖边农村合作银行与高孝海、高永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靖边农村合作银行;高孝海;高永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0294号 原告陕西省靖边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继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步高,男,该行梁镇分理处的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世祥,靖边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孝海,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靖边县中山涧镇,现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 被告高永慧,男,1991年8月22日生,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高孝海之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永智,男,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高孝海之子。 原告陕西省靖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高孝海、高永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靖边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靖边农村合作银行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靖边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陕西省靖边农村合作银行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梁 斌 审判员 郑琰丰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