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林河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鹏亮与邓艮巧、邓用生、郭书芹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鹏亮;邓艮巧;邓用生;郭书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林河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李鹏亮,男,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军人。委托代理人崔保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法林,男,1961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李鹏亮父亲。被告邓艮巧(又名邓银巧),女,1987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邓用生,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邓艮巧父亲被告郭书芹,女,1955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邓艮巧母亲。委托代理人崔赋存,林州市河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鹏亮诉被告邓艮巧、邓用生、郭书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三被告以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鹏亮与被告邓艮巧系同村同学,彼此了解,双方于(阴历)2009年8月13日订婚时,经媒人给被告邓用生600元。典礼前,经媒人手给被告彩礼款30000元。(阴历)2009年8月17日,原告李鹏亮与被告邓艮巧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典礼。典礼当天,原告李鹏亮给被告回扣钱4100元,端饭钱1000元。典礼后,原告李鹏亮给被告买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800元),还给被告邓艮巧汇钱6000元,双方还一直电话保持联系。2010年10月间,被告邓艮巧不自重,趁原告在部队服役期间,听家人讲被告邓艮巧与他人关系暧昧,原告家人看不惯劝说,被告邓艮巧不肯悔改,离开了原告家。(阴历)2010年12月初八原告从部队休假回来后,去任村井头店里叫被告邓艮巧,被告不回。被告邓艮巧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两人的感情,既然两人不成,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借婚姻索取的彩礼款及其他款项共43700元时遭拒绝。据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特诉至林州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和其他财物等款项共43700元;二、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辩称,一、1、原告起诉被告家收原告彩礼款30000元,事实上是大包款,原告给付被告该款后,被告按当地风俗买了衣服和化妆品,属于赠与行为。2、原告所说600元是接帖见面款,属赠与性质,不应予以返还。3、回扣款是典礼时按风俗回扣给原告亲戚朋友的,这些款没有给被告家,这是原告为了和被告成亲也是赠与亲戚朋友的,被告不应返还。端饭钱1000元是用于原告娶亲上了,不应当返还。关于典礼后给被告买手机(价值1200元),金戒指(价值800元),那是原告赠与被告的,被告不应当返还。关于原告给被告汇款6000元一事,当时原告母亲无能力办理汇款,原告让被告将该款转给其母亲。二、原告诉状称,2010年10月间,被告不自重,和他人有暧昧关系,不属实,纯属谎言,原告是为了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而编造的谎言,原告在部队上想提干而捏造了事实。而且原告说休假回来去叫被告,被告不回去,那是被告在上班没办法回来,后来被告请了假回家,被告并不是有意要伤害两人间的感情。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娘家陪送物品:八条被子,十六个被面,两个太空被。综上所述,原告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提干的目的,捏造事实,编造谎言,玩弄被告的感情,实在让被告不能忍受。为此,请求贵院能够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处理此案,给被告一个合理的答复。支持被告的答辩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鹏亮与被告邓艮巧经媒人郭××介绍于2009年8月1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典礼,典礼后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2011年过年以后分居至今。典礼前,原告经媒人郭水英给付被告邓用生彩礼大包款30000元、接贴钱600元、回扣钱4100元、端饭钱1000元。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给原告邓艮巧买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汇给被告6000元用于生活开支。女方陪送物品有被子8条、被面16条、太空被2个,以上物品在原告处。以上事实,有媒人郭××的当庭证言、被告提供的礼单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印证,以上证据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李鹏亮与被告邓艮巧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典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不构成婚姻关系。三被告因婚姻关系收取原告彩礼大包款30000元、接贴钱600元、回扣钱4100元、端饭钱1000元,证据确实充分。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彩礼大包款中应包括适当的衣服款,故在返还时应适当扣除。原告给付被告的接贴钱、回扣钱、端饭钱等属于赠与性质,故不再返还。女方家的陪送物品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应予返还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原告买给被告邓艮巧手机、金戒指以及给付被告的6000元,属于在同居期间的相互赠与,故被告不再返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艮巧、邓用生、郭书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鹏亮彩礼大包款24000元;二、原告李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邓艮巧娘家陪送物品被子8条、被面16条、太空被2个(以上物品现在原告处);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辩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元,由原告承担393元,三被告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强审 判 员  申一博人民陪审员  郭松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明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