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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怀元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