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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3执39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6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与龚宇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龚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3执3917号被执行人龚宇,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关于刑审判庭申请执行龚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龚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宇收入6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提取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