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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7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朝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朝毅;张红霞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灞执字第0072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朝毅。 被执行人张红霞,职、住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朝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红霞给付其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孩子生活费,共6个月,每月150元,共计9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红霞在银行账户的存款900元扣划至我院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现已将案件款9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朝毅,且被执行人亦将本案执行费50元交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关于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孩子生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浩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