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7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朝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朝毅;张红霞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灞执字第0072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朝毅。 被执行人张红霞,职、住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朝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红霞给付其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孩子生活费,共6个月,每月150元,共计9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红霞在银行账户的存款900元扣划至我院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现已将案件款9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朝毅,且被执行人亦将本案执行费50元交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关于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孩子生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浩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