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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6

公开日期: 2019-11-12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亚东置业有限公司与莫振科、唐东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莫振科;唐东萍;广西宜州亚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宜民初字第919号 原告广西宜州亚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宜州市庆远镇中山大道市政广场背面(山水宜人小区会所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8841740—9。 法定代表人聂荣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永明,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仁文,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莫振科,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宜州市。 被告唐东萍,女,1982年10月30日生,壮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宜州市。 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广西宜州亚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振科、唐东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宜州亚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6日以其已与被告莫振科、唐东萍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选择,而原告自愿撤诉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宜州亚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广西宜州亚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慧玲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