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卿席华、卿夕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卿席华,卿夕定,崔中武,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国家高新区苏桥工业园土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容在,董事长。被告卿席华。被告卿夕定。被告崔中武。被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东四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卿席华、卿夕定、崔中武、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979元,余款退回原告。审判员 周 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