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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三盛铝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伯轻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三盛铝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海伯轻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685号原告:宁波高新区三盛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1803-7)。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188号312室。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海伯轻合金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1114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北海路26号。法定代表人:贺定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高新区三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伯轻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高新区三盛铝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海伯轻合金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高新区三盛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高新区三盛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97元,减半收取3348.50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三盛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