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原告谭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依法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11曰登记结婚。2004年2月15日生一男孩谭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孩子出生时因右脚有小问题,我俩经常因抚养孩子之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多年来,被告经常不打招呼便抛下孩子外出打工,长年杳无音信,夫妻之间因此聚少离多。期间,虽经我多次好言相劝,但均无济于事,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1年正月初五,被告再次抛夫舍子不辞而别。我与被告夫妻感情也在被告一次次不辞而别中彻底破裂,确无和好之可能,现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要求抚养孩子,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刘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査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2月15日生一男孩谭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因孩子出生时右脚稍有残疾,原、被告在是否继续抚养孩子问题上意见出现严重分歧,2005年6月,孩子在医院动手术期间,原告认为被告对孩子关心不够,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孩子出院后,被告便独自外出数月,期间未与家中联系。2009年初,原、被告因孩子学费问题再次产生口角并打架,嗣后,双方夫妻关系愈加淡漠。同年9月4日,被告再次丟下原告和孩子无故只身外出,一年多时间音讯全无。2011年春节,被告回家,原、被告感情交流较少,夫妻感情未得到明显改善,被告过完春节后再次外出打工,双方夫妻关系愈加疏远。2012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各异,婚后常因生活瑣事产生矛盾,多年来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特别是俩人发生矛盾后,被告多次外出,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彼此感情交流沟通较少,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致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夫妻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鉴于孩子目前跟随被告生活,以暂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为宜,但原告应承担孩子部分抚养费用。由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其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等事实无法查实,本案不再处理,可另案起诉。本院为了维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一、准许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谭某甲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谭某付给被告刘某某孩子抚养费4000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150元,被告刘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谓南巿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成 勇代理审判员 王增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