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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有存与被告刘艳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有存;刘艳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刘有存。被告刘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有存与被告刘艳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有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