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兴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志忠申请执行许志扬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志忠;许志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人王志忠,男,生于1943年3月8日,汉族。被申请人许志扬(又名许康生),男,生于1960年12月1日,汉族。王志忠申请执行许志扬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07)兴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29元。本案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剩余案件款达成执行和解意见,即由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7385元,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申请人已按上述协议将案件款7385元自行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收条后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85元被申请人已承担。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兴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