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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缪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缪某。被告:何某。原告缪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浙丽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认识。被告与前夫生有一子,名叫魏某,1986年7月2日出生,跟随被告。原告丧偶,有一女名为缪益萍,1991年3月2日出生。被告从老家把儿子带来浙江后与原告矛盾不断,多次冲突,甚至动手,在亲戚邻居劝导下,平息过一段日子。后在被告再三要求下,双方于××××年××月××日结婚,但其实两人矛盾仍然不断加剧,尤其在双方子女的管教、财务管理及被告的生活作风等争执不断,被告还伙同儿子多次动手打原告,甚至动刀,其恶劣程度,邻里皆知。之后,被告的儿子被其生父叫走,后来又借被告前夫开超市需要人手为名,把被告也叫走了,被告于2006年4月离家出走,就再没有回来过,也没有任何联络,原告寻找7年至今不知其下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书面答辩称:我与原告于××××年××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多次发生吵闹,甚至冲突动手,我一个女人如何是男人的对手,在我儿子和原告姐妹及亲戚的劝导下,平息一段时间,之后还是发生吵闹和打斗。2006年4月5日,原告把我眼睛打伤,原告也不拿钱给我治伤,2006年4月29日,原告的女儿缪益萍劝我出去玩几天,于是我就离家走了,就来到新疆打临工。我无法到庭,其一是路程太远,其二是怕原告打。我同意和原告离婚。我们无财产、无子女、无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06年4月底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双方陈述一致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遂成讼。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湖塘街道湖中村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书面答辩同意离婚,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缪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