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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加同与李淑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同,李淑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刘加同。委托代理人姜英焕,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同与被告李淑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加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