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保字第60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士勋、韩龙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士勋,韩龙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保字第6073-1号申请人周士勋,男,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安国市人。被申请人韩龙昌,男,汉族,蠡县。申请人周士勋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龙昌(车主)所有的韩金龙驾驶的冀F×××××-冀F×××××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依法查封了韩龙昌所有的冀F×××××-冀F×××××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一辆。后被申请人韩龙昌提供保证金1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F×××××-冀F×××××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振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