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知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丽水市金碧辉煌娱乐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金碧辉煌娱乐会所。诉讼代表人徐冠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勇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政宏。上诉人丽水市金碧辉煌娱乐会所因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丽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丽水市金碧辉煌娱乐会所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丽水市金碧辉煌娱乐会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丽水市金碧辉煌娱乐会所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丽水市金碧辉煌娱乐会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