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傅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贺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12151768),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傅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03131718),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