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傅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贺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12151768),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傅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03131718),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