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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罗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2号原告:张拥军。委托代理人:王慧玲。委托代理人:杨文娟。被告:罗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拥军与被告罗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拥军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拥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张拥军负担。审 判 长  叶 飞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周耀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