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项建忠与盛利贞、何建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利贞,项建忠,何建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利贞。委托代理人:傅坚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建忠。委托代理人:裘质余。原审被告:何建宾。上诉人盛利贞为与被上诉人项建忠、原审被告何建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商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盛利贞于2012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利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利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4.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盛利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