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邹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小敏,男,汉族,教师。张伟与邹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蓝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张伟与邹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腾房,并支付租金,在执行中,双方正在协商处理,要求法院给他们留出时间,申请人同意先行退出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蓝执字第000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