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陶安钧与周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安钧,周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120号原告陶安钧。委托代理人张敏敏。被告周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安钧诉被告周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安钧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安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安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安钧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