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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执字第109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简燕冰、向春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燕冰,向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10934号申请执行人:简燕冰,女,汉族,1979年5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袁国雄,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向春生,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简燕冰与被执行人向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向春生于2011年11月6日前分五期支付予简燕冰50573元。案件受理费1282.89元、财产保全费625.73元合共1282.89元由向春生承担,并于2011年11月6日前付予简燕冰。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向申请人支付了一万元。此外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申请人在诉讼阶段申请保全的机械设备一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批设备委托评估、拍卖,最终以20357元卖出。扣除执行、评估等相关费用后,将余款退予申请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佛南法执字第109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