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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邱云凤与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云凤,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04号原告邱云凤。被告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布心东昌路42号新永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谭燕玲。原告邱云凤诉被告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6月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旭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