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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顺庆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杜春林与阳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林,阳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庆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杜春林。委托代理人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锐,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建国。本案在审理原告杜春林诉被告阳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发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