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冯涛、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冯涛,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2号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9-52层,组织机构代码:61929006-4。法定代表人:王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有亚,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涛,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189256-9。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涛、被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冯涛所占有的三一挖掘机一台,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冯涛所占有的三一挖掘机一台(型号SY335C,机号11SY03381899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