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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与谢小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谢小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法定代表人于曰江,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小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成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受理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小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万元。执行中查明,新都区新繁镇丽又多超市已于2011年2月11日转让给案外人徐柳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均已作变更。现丽又多超市内无与“好又多”相似的标识。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谢小健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小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4万元。被执行人谢小健尚欠申请执行人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4万元。二、终结对本院(2011)成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三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