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李林与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吴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勤泽。委托代理人:金瑶。委托代理人:王慧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李林。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