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林广与夏晓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林广,夏晓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孙林广。被执行人夏晓宁。本院在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孙林广与被执行人夏晓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