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小玲诉被执行人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玲(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58137元,给付孩子生活费300元(2007年8月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本案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分年度履行。现2011年至2012年度的1万元已经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9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