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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小玲诉被执行人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玲(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58137元,给付孩子生活费300元(2007年8月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本案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分年度履行。现2011年至2012年度的1万元已经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89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